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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競爭疑慮 台灣大合併案公平會創紀錄附加10大條件

(2009/12/02 13:19)

台灣大9月16日宣佈,花328億元購併凱擘,並承接凱雷240億元負債,共計花費568億元完成此次購併案。(圖�蘇湘雲攝)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台灣大哥大擬與盛庭、凱擘及其控制的12家有線電視系統結合案,由於攸關有線電視生態與版圖,以及消費者權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2)日經過近3個小時的討論,最後以有史以來最多的10項附加結構及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的方式,決議不禁止其結合,未來只要台灣大違反任何一項,公平會均可隨時撤銷不禁止結合的處分。

備受矚目的台灣大哥大與凱擘合併案,由於在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與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方面存有部分限制競爭的疑慮,一旦結合後,將改寫有線電視生態與版圖,也將對消費者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公平會除彚整相關機關意見,也曾召開座談會,聽取學者專家與業者、公協會的意見。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認為,這項結合案對於行動通信服務及固定通信服務市場的影響輕微;但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部分,則有限制競爭的疑慮;但對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或稱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市場)則有促進競爭的效果。

周雅淑指出,經過縝密的審查,公平會不禁止這項結合案,一是因為這項結合案可突破固定通信服務市場及數據通信接取服務市場主導者於電信基礎網路長期擁有的市場優勢地位,促進寬頻網路服務競爭;同時可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及提供消費者多元選擇;此外,整合行動、寬頻及有線電視資源,提供創新數位匯流服務,有益於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競爭等各項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由於台灣大哥大與凱擘合併案對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部分仍存在有限制競爭的疑慮,公平會因而決議以附加結構及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進一步消弭可能產生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而本案共訂有10項附加負擔,也是公平會對結合案附加負擔最多的一案。

周雅淑表示,未來只要台灣大違反10項附加負擔中的任何一項,公平會均可隨時撤銷今日不禁止結合的處分,或強制要求台灣大出售持股等。

由於公平會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的有明文規範,參與垂直結合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與其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其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1/3,或其家數不得超過全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總家數1/3,但因台灣大哥大與凱擘合併後的市占率為33.4%,剛好略高於1/3的33.3%,因此在附加條件的第一項就要求必須處分含紅樹林在內的17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中的1家。

而對於目前已信託的紅樹林有線電視部分,附加條件的第二項即要求3年內不得指派代表擔任紅樹林的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職務。

公平會所附加的10項負擔如下:

一、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1年內,處分申報人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其中一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之全部股份。

二、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不得指派代表擔任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職務。

三、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自製代理銷售之類比衛星廣播電視節目合計不得超過(含)21個。

四、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為。

五、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六、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名稱及代理契約書送交本會備查。

七、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自製代理銷售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之報價、授權價格、優惠方式、銷售對象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八、申報人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於每年7月1日前,將申報人或其控制從屬公司網際網路各項服務之零售及批發價格、與其他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業者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等交易資訊送交本會備查。

九、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6個月內,應將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之網際網路互連頻寬費用之報價,採用依訊務流量為計價基礎或適當免費互連之機制。

十、申報人及其控制從屬公司,應於收受本結合決定書次日起3年內,就其所屬有線電視網路系統,履行下列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之事項:
A.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之雙向化建設,以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之自由。
B.落實建構電信、有線電視網路與服務之「標準開放網路平台」、「用戶終端匯流介面」及「客戶服務匯流平台」等有利於數位匯流之開放式共通平台計畫。C.於寬頻上網服務市場,提供相對於現有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服務經營者(ISP),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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